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办理须知(试行)
2022/12/18 0:00:00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办理须知(试行)
一、科技成果评价主要针对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类成果三种类型进行评价,基础理论类研究成果不组织科技成果评价。
二、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对社会公共利益或环境、生态、资源造成危害的科技成果不组织成果评价。
三、凡执行国家、省(部)、市、厅(局)各类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项目,必须已经通过结题或验收,未结题或验收的科技计划项目不组织成果评价。
四、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是法人单位,第一完成单位必须是广东省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必须首先明晰知识产权的归属,负责并明确单位和个人名次排序,原则上由第一完成单位申请办理科技成果评价。
五、科技成果评价委员会专家由组织成果评价单位从本专业领域专家库中遴选,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不得自行推荐或聘请。
六、申请成果评价单位在评价过程中提供的技术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资料、信息,造成评价结果严重失实的,将取消本次成果评价结果,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七、根据需要,组织成果评价单位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开有关成果评价结果